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43398號
債 權 人 亞欣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榮哲
債 務 人 聽達通信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敏宗
上列
債權人與債務人聽達通信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傅敏宗最新之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
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債務人聽達通信企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
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釋明正確債務人為何?(究為聽達通訊企業有限公司或傅敏
宗?依所附證物支票影本所示,發票人為傅敏宗,
而非聽達
通訊企業有限公司)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