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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0 年度司促字第 4339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0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43398號 債 權 人 亞欣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榮哲 債 務 人 聽達通信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敏宗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聽達通信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傅敏宗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   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債務人聽達通信企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   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釋明正確債務人為何?(究為聽達通訊企業有限公司或傅敏   宗?依所附證物支票影本所示,發票人為傅敏宗,而非聽達   通訊企業有限公司)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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