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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0 年度司促字第 4373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0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43731號 債 權 人 順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志雄 債 務 人 松晏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坤聰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松晏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松晏工程有限公司之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   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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