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43731號
債 權 人 順志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志雄
債 務 人 松晏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坤聰
上
債權人與債務人松晏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松晏工程有限公司之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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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