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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0 年度司促字第 4373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0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43739號 債 權 人 欣龍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秋霞 債 務 人 晉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建國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晉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二、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 三、債務人晉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   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四、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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