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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0 年度司促字第 44100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0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44100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子漢 債 務 人 高鍴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勝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仟零玖拾叁元,及自支付命   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   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0年06月止,共   積欠電信費新臺幣6,093元正,經催繳,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   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 0000000、HN00000000。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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