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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0 年度司促字第 4541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0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45415號 債 權 人 聯忠電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金樺 債 務 人 長達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盛道 債 務 人 益齊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琬貴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長達水電工程有限公司、益齊營造工程有限公 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釋明本件請求之金額中,其中就票款新臺幣壹佰壹拾貳萬零陸 佰壹拾叁元部分,各請求債務人長達水電工程有限公司、益齊營 造工程有限公司負全部責任之依據(依原因事實欄所載,該請求 之金額應為長達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所欠,不過因其票款被退票乃 以益齊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之支票抵債,亦遭退票,是以所欠之金 額只有新臺幣壹佰壹拾貳萬零陸佰壹拾叁元,惟給付之依據為兩 個不同之票據關係,此乃數債務人之各債務具有客觀之同一目的 ,本於個別發生之原因,而債務人各負有全部給付責任,債務人 中之一人或數人向債權人為給付者,他債務人亦同免其責任,係 為不真正連帶債務關係,應載明其中一人為之給付,他債務人在 給付範圍內同免給付責任)。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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