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45415號
債 權 人 聯忠電機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金樺
債 務 人 長達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盛道
債 務 人 益齊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琬貴
一、
㈠債務人長達水電工程有限公司、益齊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應
向
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壹拾貳萬零陸佰壹拾叁元,及自
民國一百年九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
之利息,如上列債務人中任一人為一部或全部給付,其餘
債務人在其給付範圍內免負給付責任,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㈡債務人長達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
萬壹仟伍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