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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0 年度司促字第 45415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1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45415號 債 權 人 聯忠電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金樺 債 務 人 長達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盛道 債 務 人 益齊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琬貴 一、   ㈠債務人長達水電工程有限公司、益齊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應    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壹拾貳萬零陸佰壹拾叁元,及自    民國一百年九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    之利息,如上列債務人中任一人為一部或全部給付,其餘    債務人在其給付範圍內免負給付責任,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㈡債務人長達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    萬壹仟伍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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