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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0 年度司促字第 46063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0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46063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楠梓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實在 債 務 人 文南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蔣文南 人           號2樓. 債 務 人 蔣蘇自在 債 務 人 蔣志誠 債 務 人 裕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蔣志忠 人           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肆仟柒佰肆拾叁萬壹仟零   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   百分之五點八七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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