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46063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楠梓
分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呂實在
債 務 人 文南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蔣文南
人 號2樓.
債 務 人 蔣蘇自在
債 務 人 蔣志誠
債 務 人 裕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蔣志忠
人 號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肆仟柒佰肆拾叁萬壹仟零
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
百分之五點八七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