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48551號
債 權 人 本昭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明玉
債 務 人 銓鎧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津惠
上列
債權人與債務人銓鎧環保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整。
二、債務人銓鎧環保工程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
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支付命令
聲請狀繕本。
四、請釋明
本件屬本院管轄之依據。(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
債務人為
被告時,依第1條、第2 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
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次按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及第2 條第2項
規定,債務人若為私法人時,專屬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
在地法院管轄。又民事訴訟採
當事人進行主義,
是以聲請支
付命令之債權人有陳報債務人實際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之義
務。依聲請狀所附資料顯示,債務人事務所設於台南市,
非
屬本院轄區,雖其法定代理人籍設高雄是,
惟其
乃對其送達
之問題,非為管轄認定之依據,若債務人實際主事務所或主
營業所
住所地位於本院轄區,請釋明其事實)。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