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0 年度司促字第 4855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1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48551號 債 權 人 本昭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玉 債 務 人 銓鎧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津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銓鎧環保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整。 二、債務人銓鎧環保工程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   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 四、請釋明本件屬本院管轄之依據。(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   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第2 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   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次按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及第2 條第2項   規定,債務人若為私法人時,專屬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   在地法院管轄。又民事訴訟採當事人進行主義,是以聲請支   付命令之債權人有陳報債務人實際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之義   務。依聲請狀所附資料顯示,債務人事務所設於台南市,   屬本院轄區,雖其法定代理人籍設高雄是,對其送達   之問題,非為管轄認定之依據,若債務人實際主事務所或主   營業所住所地位於本院轄區,請釋明其事實)。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本裁定不得抗告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