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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0 年度司促字第 4949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1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49498號 債 權 人 模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全財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日光能源技術服務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日光能源技術服務社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並於   當事人欄增列其負責人或法定代理人(可提供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卡、商業登記資料或稅籍資料;若為獨資,請列負責人   即日光能源技術服務社;若為合夥,請列債務人日光能源技   術服務社,法定代理人為負責人)。 二、債務人日光能源技術服務社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   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   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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