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49498號
債 權 人 模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全財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日光能源技術服務社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
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日光能源技術服務社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並於
當事人欄增列其負責人或
法定代理人(可提供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卡、商業登記資料或稅籍資料;若為獨資,請列負責人
即日光能源技術服務社;若為合夥,請列債務人日光能源技
術服務社,法定代理人為負責人)。
二、債務人日光能源技術服務社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
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
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