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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0 年度司促字第 53697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1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53697號 債 權 人 郭志仲 債 務 人 群豫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賴秋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柒萬元,及其中㈠新台幣   捌萬元,自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新台幣玖萬元,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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