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53927號
債 權 人 吳嘉生
代 理 人 鄭國雄
債 務 人 天之驕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敏誠
債 務 人 羅惠璋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叁拾萬玖仟元,及其中各
就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自各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