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54906號
債 權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營業處
法定
代理人 黃肇祥
債 務 人 亨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對
上列
債權人與債務人亨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亨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
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釋明正確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