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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0 年度司促字第 5490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2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54906號 債 權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黃肇祥 債 務 人 亨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對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亨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亨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   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釋明正確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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