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55369號
債 權 人 瑞芳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鳳娟
債 務 人 鄭平祥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仟零玖拾陸萬捌仟壹佰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
附表:
┌──┬───────────┬──────────────┐
│編號│ 本金(新台幣) │ 利息(新台幣) │
├──┼───────────┼──────────────┤
│ 1 │ 1,377,500元 │自民國100 年3 月29日起至清償│
│ │ │日止,
按年息6 %計算之利息。│
├──┼───────────┼──────────────┤
│ 2 │ 5,585,900元 │自民國100 年4 月6 日起至清償│
│ │ │日止,
按年息6 %計算之利息。│
├──┼───────────┼──────────────┤
│ 3 │ 2,000,000元 │自民國100 年4 月6 日起至清償│
│ │ │日止,按年息6 %計算之利息。│
├──┼───────────┼──────────────┤
│ 4 │ 2,004,700元 │自民國100 年4 月11日起至清償│
│ │ │日止,按年息6 %計算之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