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55937號
債 權 人 應億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何應冠
債 務 人 樺潤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百津
樓
債 務 人 呂錫勳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柒拾捌萬壹仟肆佰柒拾伍
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