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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0 年度司促字第 5777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2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57773號 債 權 人 台潤電機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何英綸 債 務 人 吳旻明即旻明企業社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吳旻明即旻明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利息起算日為民國100 年12月15日之依據,並提供證明   文件。 二、債務人最新營利事業登記證明文件暨其負責人為何?組織型   態究為獨資或合夥? 三、釋明正確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退票日)。 四、債務人何旻明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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