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57773號
債 權 人 台潤電機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法定
代理人 何英綸
債 務 人 吳旻明即旻明企業社
上
債權人與債務人吳旻明即旻明企業社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
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利息起算日為民國100 年12月15日之依據,並提供證明
文件。
二、債務人最新營利事業登記證明文件
暨其負責人為何?組織型
態究為獨資或合夥?
三、釋明正確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
退票日)。
四、債務人何旻明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