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57775號
債 權 人 千采
不動產仲介經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宋春梅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陳啊讚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陳啊讚最新之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
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整。
三、支付命令
聲請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