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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0 年度司促字第 57775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1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57775號 債 權 人 千采不動產仲介經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春梅 債 務 人 陳啊讚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啊讚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2條、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 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條 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 明文可參。 二、本件經核,債務人陳啊讚住所地在金門縣,此有債務人戶籍 謄本附卷可稽,非屬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 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 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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