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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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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0 年度司催字第 114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1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催字第1148號 聲 請 人 恆晉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岳昆 上聲請人恆晉機械有限公司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公示催告聲請狀並未詳載票據明細,請具狀到院陳明系   爭支票之發票人、發票日( 即支票上所記載之日期) 、帳號   等相關資料。 二、台端於公示催告聲請狀所載之票據金額「壹萬陸仟捌佰玖拾   陸元整」與掛失止付通知書上所記載之「壹萬陸仟捌佰玖拾   元整」並不一致,請具狀到院釋明應以何者為正確。 三、承上,倘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記載之發票日期有誤,請一併至   付款銀行更正後,一併檢附銀行所出具之書面證明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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