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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0 年度司催字第 80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8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催字第800號 聲 請 人 宏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昇陽 上聲請人宏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於聲請狀所載之發票日100 年9 月7 日與掛失止付通知   書100 年8 月5 日並不一致,請具狀到院釋明應以何者為正   確(請注意發票僅有發票日並無到期日) 二、承上,倘台端聲請狀所載之發票日為正確,請至付款銀行更   正為正確之發票日後,將付款銀行簽章出具之更改證明一併   郵寄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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