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司催字第800號
聲 請 人 宏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昇陽
上
聲請人宏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請求
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於
聲請狀所載之
發票日100 年9 月7 日與掛失
止付通知
書100 年8 月5 日並不一致,請具狀到院釋明應以何者為正
確(請注意發票僅有發票日並無到
期日)
二、承上,倘台端聲請狀所載之發票日為正確,請至付款銀行更
正為正確之發票日後,將付款銀行簽章出具之更改證明一併
郵寄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