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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0 年度司拍字第 67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9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拍字第679號 聲 請 人 毅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忠日 相 對 人 華格租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曉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華格租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本件動產標的物之小客車(車號0000-00車身號碼   WDBWK56F55F077317)現時所在地為何,並釋明本院有管轄   權之依據,且提供相關資料,以資佐證。 二、相對人華格租車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   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5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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