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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0 年度司票字第 287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9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2872號 聲 請 人 華信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華宏 相 對 人 吳德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到期日。(台端聲請狀聲   明事項記載利息自民國99年7月10日起算,其與所附之附表   記載不符。) 二、釋明票據號碼541615本票正確之到期日及利息起算日。(台   端聲請狀之附表記載到期日為民國100年1月1日,其與本票   記載為民國100年1月10日不符,如書寫錯誤,請具狀更正。   ) 三、相對人吳德成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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