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2872號
聲 請 人 華信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華宏
相 對 人 吳德成
上列
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
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到
期日。(台端
聲請狀聲
明事項記載利息自民國99年7月10日起算,其與所附之附表
記載不符。)
二、釋明票據號碼541615本票正確之到期日及利息起算日。(台
端聲請狀之附表記載到期日為民國100年1月1日,其與本票
記載為民國100年1月10日不符,如書寫錯誤,請具狀更正。
)
三、相對人吳德成最新之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