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2949號
債 權 人 富碁儀器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宏旭
相 對 人 昌和牙醫診所
上列
聲請人與相對人昌和牙醫診所間請求
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昌和牙醫診所之設立登記資料,並釋明其組織型態係獨
資或合夥(如係獨資,相對人應記載為「顏清和即昌和牙醫
診所」;如係合夥,相對人應記載為「昌和牙醫診所
法定
代理人顏清和」,
聲請狀如有誤載,請儘速更正)。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5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