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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0 年度司票字第 294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9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2949號 債 權 人 富碁儀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宏旭 相 對 人 昌和牙醫診所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昌和牙醫診所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昌和牙醫診所之設立登記資料,並釋明其組織型態係獨   資或合夥(如係獨資,相對人應記載為「顏清和即昌和牙醫   診所」;如係合夥,相對人應記載為「昌和牙醫診所 法定   代理人顏清和」,聲請狀如有誤載,請儘速更正)。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5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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