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3025號
聲 請 人 東海彩色紙品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賴慶雄
相 對 人 林進福
上列
聲請人與相對人林進福間請求
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林進福最新之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本票
正本。
三、請釋明提示日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6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