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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0 年度司票字第 302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9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3025號 聲 請 人 東海彩色紙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慶雄 相 對 人 林進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進福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林進福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本票正本。 三、請釋明提示日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6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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