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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0 年度司票字第 386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1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3862號 聲 請 人 昕泰生技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蘇茂盛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之姓名。 二、合法之聲請狀。(聲請人請於聲請狀末簽名蓋章) 三、釋明明確之訴訟標的金額究為新臺幣多少元。(台端所附之   本票共8紙合計新臺幣208,000元,與台端訴訟標的金額新臺   幣182,000元不符) 四、相對人蘇茂盛(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   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   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4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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