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3862號
聲 請 人 昕泰生技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蘇茂盛間請求
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聲請人之法定
代理人之姓名。
二、合法之
聲請狀。(聲請人請於聲請狀末簽名蓋章)
三、釋明明確之
訴訟標的金額究為新臺幣多少元。(台端所附之
本票共8紙合計新臺幣208,000元,與台端訴訟標的金額新臺
幣182,000元不符)
四、相對人蘇茂盛(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
戶
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
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4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