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1389號
聲 請 人 大地亮環保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務人
法定
代理人 鄭志強
相 對 人 世家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吳沛萱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
假扣押事件,
聲請人聲請限期命相對人起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
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
按經准為假扣押,而
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
債權人於一定
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聲請本院100 年度司裁全字第1846號裁
定准予對聲請人即債務人財產假扣押
等情,
業據本院調取
前
揭假扣押卷宗,核閱屬實,而相對人
迄未向聲請人提起本案
訴訟,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17紙附卷
可稽,
是以,聲
請人依前揭條文聲請本院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
於法
有據,應予准許,
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
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審查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