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309號
聲 請 人 海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漢全
相 對 人 旭技研株式會社
法定代理人 加藤薰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
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4 月27日
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法定代理人「加騰薰」之記載,應
更正為「加藤薰」。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
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
準用之,同
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
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