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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0 年度司聲字第 30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0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擔保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309號 聲 請 人 海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漢全 相 對 人 旭技研株式會社 法定代理人 加藤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4 月27日 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法定代理人「加騰薰」之記載,應 更正為「加藤薰」。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 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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