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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0 年度司聲字第 85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8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限期命起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853號 聲 請 人 蔡李美慧 相 對 人 台灣西克麥哈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仲弘 聲請人與相對人間限期命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即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 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聲請本院97年度裁全字第1078號裁定准 予對聲請人即債務人財產假扣押等情業據本院調取前揭假 扣押卷宗,核閱屬實,而相對人未向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 ,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6 紙附卷可稽是以,聲請人 依前揭條文聲請本院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即屬有據 ,應予准許。 三、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佳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梅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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