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876號
聲 請 人 李偉宏即金峻億企業行
相 對 人 騏崴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勝雄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
假扣押事件,
聲請人聲請限期命相對人起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理 由
一、
按經准為假扣押,而
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
債權人於一定
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惟若於法院為命
債權人限期起訴之裁
定前,債權人業已提起本案訴訟者,則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
限期起訴,即無必要。
二、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獲悉相對人即債權人以臺灣臺東地方
法院以100 年度執全字第54號扣押聲請人對
第三人順裕營造
有限公司之債權,惟聲請人與相對人債務尚有糾葛。為此,
聲請限期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三、
經查,
本件係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 年度司聲字第74號裁定
,以無
管轄權為由移轉本院。相對人為保全其對聲請人金錢
債權之請求,於民國100 年5 月2 日聲請假扣押,經本院以
100 年度司裁全字第826 號裁定,准相對人供
擔保後,對聲
請人之財產於新台幣(下同)1,496,718 元之範圍內,得為
假扣押,並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以100 年度執全字第54號裁
定執行在案。
嗣相對人就假扣押所保全之請求提起訴訟,現
由本院以100 年度審建字第71號審理中,業經本院
依職權調
閱
上開卷宗及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核閱
無訛。
揆諸首揭說
明,本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核無實益
,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8 日
民事審查庭司法事務官 朱曉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