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913號
聲 請 人 駿基企業行有限公司
即
債 權人
法定
代理人 陳金棟
相 對 人 大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 務人
法定代理人 張榮田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
假處分事件,
聲請人聲請限期命相對人起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
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
按經准為
假扣押,而
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
期間內起訴;關於假扣押之規
定,於假處分
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第533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
本件相對人聲請本院100 年度裁全字第1037號裁定准予對聲
請人即債務人財產假處分
等情,
業據本院查調屬實,而相對
人
迄未向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
18紙附卷
可稽,
是以,聲請人依
前揭條文聲請本院命相對人
於一定期間內起訴,
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
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審查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