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0 年度司聲字第 92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9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929號 原   告 廖順賢 被   告 群治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濚洄 被   告 王志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應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陸萬玖仟叁佰零柒 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群治環保股份有限公司、王志高應連帶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 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玖仟柒佰零叁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 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 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11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再按,同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法院依聲 請以裁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翌日起,加給按 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其立法理由旨在促使當事人早日償付 訴訟費用,而法院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亦屬確定訴 訟費用額之程序,本於同一法理,為督促當事人早日償付國 庫暫時墊付之訴訟費用,自應類推適用上開規定加計法定遲 延利息。復按,法院得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立法理由, 在於補救無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缺失。職是之故,法院 得逕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範圍,應以當事人受訴訟救助 所暫免之訴訟費用、法院為其選任律師之酬金及法院墊付之 訴訟費用為限。至當事人所支出之費用,本於當事人進行主 義之原則,既未據當事人聲請,自不在法院依職權確定其費 用額之列【參見吳明軒著,中國民事訴訟法(上冊),民國 89年9 月修訂5版,第279頁】。又法院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時,應以原告起訴請求法院裁判之聲明範圍為準;如原告起 訴聲明已有一部撤回、變更、擴張或減縮等情形後,法院始 為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者,即應祇以核定時尚繫屬於法院之 原告請求判決範圍為準,據以計算訴訟標的之價額,徵收裁 判費用(最高法院95年度台抗字第689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告與被告群治環保股份有限公司、王志高、莊 榮貴、徐君毅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起訴時曾聲請訴 訟救助,並經本院以97年度雄聲字第282 號民事裁定准許在 案。而該本案訴訟經本院98年度重勞訴字第8 號民事判決原 告部分勝訴,並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群治環保股份有限公 司及被告王志高連帶負擔十分之三,餘由原告負擔」。嗣被 告群治環保股份有限公司、王志高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 等法院高雄分院以99年度勞上字第9 號審理中,被告群治環 保股份有限公司、王志高撤回上訴而告確定在案等情,業經 本院調閱上開卷宗確認無訛。而准予訴訟救助僅於訴訟終結 前有使受救助人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之 效力,於訴訟終結後此項暫免之費用,自應向應負擔訴訟費 用之當事人徵收。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9,893,981元【原告起訴時請求金額為11,254,600 元,嗣 於第一審審理中減縮聲明請求金額為9,893,981 元,故以原 告減縮後之請求金額9,893,981 元核定為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本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9,010元,則依前揭確定判決所示 比例計算,被告群治環保股份有限公司、王志高應連帶向本 院繳納之訴訟費用為29,703元【計算式:99,010元×3/10= 29,703元】,原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為69,307元【計 算式:99,010元-29,703元=69,307元】,並均類推適用民 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加計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另本件囑 託財團法人私立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鑑定之鑑定 費用,並非本件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之範圍,自應由原告另 行檢具相關費用證明及計算書,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 之規定,向本院聲請裁定確定其訴訟費用額,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第9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