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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0 年度審勞訴字第 4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0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審勞訴字第45號 原   告 梁英傑 原   告 陳素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唐國盛律師 被   告 陳汝平 被   告 中嘉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彩霞 訴訟代理人 呂富田律師 被   告 中美嘉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大衛.韋伯斯特 訴訟代理人 蔡鴻杰律師       吳幸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中嘉交通有限公司、中美嘉吉股份有限公司營業 所所在地分別位於台中市與台北市、被告陳汝平住所則位於 台南市;又本件交通事故發生地係在國道一號318 公里,依 民事訴訟法第15條之規定,得由行為地之法院即台灣臺南地 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台灣臺南地方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楊國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楊宗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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