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審
勞訴字第45號
原 告 梁英傑
原 告 陳素惠
共 同
訴訟
代理人 唐國盛
律師
被 告 陳汝平
被 告 中嘉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彩霞
訴訟代理人 呂富田律師
被 告 中美嘉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大衛.韋伯斯特
訴訟代理人 蔡鴻杰律師
吳幸怡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中嘉交通有限公司、中美嘉吉股份有限公司營業
所所在地分別位於台中市與台北市、被告陳汝平
住所則位於
台南市;又本件交通事故發生地係在國道一號318 公里,依
民事訴訟法第15條之規定,得由行為地之法院即台灣臺南地
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
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台灣臺南地方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楊國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楊宗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