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審建字第82號
被 告
即
反訴原告 建秝鑫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邱明華
原 告
即
反訴被告 煒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月珠
訴訟代理人 陳文卿
律師
上被告即
反訴原告建秝鑫營造有限公司與原告即反訴被告煒哲工
程有限公司間給付
承攬報酬事件,被告即反訴原告於100 年8 月
30日提起反訴,未據其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5,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被告即反訴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國祥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賴朱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