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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0 年度審建字第 8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9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審建字第82號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建秝鑫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明華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煒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月珠 訴訟代理人 陳文卿律師 上被告即反訴原告建秝鑫營造有限公司與原告即反訴被告煒哲工 程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被告即反訴原告於100 年8 月 30日提起反訴,未據其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5,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被告即反訴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國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賴朱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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