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審訴字第1255號
原 告 吳明煌
被 告 王軍偉
昇揚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元昌
查原告與被告王軍偉間業務過失傷害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原告請求被告王軍偉及昇揚建材有限公司連帶賠償醫療
費用、工作所得損失、看護費用、
精神慰撫金部分,不另徵
裁判
費,另原告請求被告賠償機車毀損之修理費用新臺幣(下同)31
,8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故原告應補繳裁判費1,00
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國祥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賴朱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