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審訴字第1839號
原 告 陳正貴
被 告 八龜生化晶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顏奵貽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
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
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訂有明
文。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9 月
26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00 年10月3日
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
三、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楊國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裁判
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梅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