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11號
上 訴 人 台灣動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雷謦遠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0 年度建字第11號返還定金事件,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968,69
1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45,60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張茹棻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瑞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