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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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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0 年度建字第 1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1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定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11號 上 訴 人 久鉅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景祥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動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因100 年度建字第 11 號 返還定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台幣(下同)2,968,69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604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瑞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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