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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0 年度建字第 3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6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36號 原   告 東耘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振坤 訴訟代理人 郭清寶  律師       鍾靚凌  律師 被   告 交通部高雄港務局 法定代理人 蕭丁訓 訴訟代理人 王伊忱  律師       鄭美玲  律師       陳景裕  律師 複代理人  鄭方穎  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5 月23日所為 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被告交通部高雄港務局法定 代理人謝明輝」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交通部高雄港務局法定 代理人蕭丁訓」。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管安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 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顏妙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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