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36號
原 告 東耘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振坤
訴訟代理人 郭清寶
律師
鍾靚凌 律師
被 告 交通部高雄港務局
法定代理人 蕭丁訓
訴訟代理人 王伊忱 律師
鄭美玲 律師
陳景裕 律師
複代理人 鄭方穎 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5 月23日所為
之判決,其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被告交通部高雄港務局法定
代理人謝明輝」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交通部高雄港務局法定
代理人蕭丁訓」。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管安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
裁判
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顏妙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