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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0 年度建字第 6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1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69號 原   告 駿亨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清文 被   告 滙城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榮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10月31日 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關於「匯城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記載,應更 正為「滙城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正本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 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書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管安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 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顏妙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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