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69號
原 告 駿亨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清文
被 告 滙城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榮吉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10月31日
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關於「匯城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記載,應更
正為「滙城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判決正本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
得隨時或依
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書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管安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
裁判
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顏妙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