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91號
上 訴 人 路竹華谷石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廖日恭
被
上訴人 陳秋盛即岱亨石材工程行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 年5
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經查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776,
179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計算,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12,720元,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然尚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譚德周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鄭永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