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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0 年度建字第 9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7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91號 上 訴 人 路竹華谷石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日恭 被 上訴人 陳秋盛即岱亨石材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 年5 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776, 179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計算,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12,720元,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然尚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譚德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鄭永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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