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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0 年度建字第 9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1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履約保證金 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92號 原   告 昕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菁惠 訴訟代理人 尤中瑛律師 被   告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高雄國際航空站 法定代理人 朱耀光 訴訟代理人 蔡錫欽律師 複 代理人 李依年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履約保證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下午 四時,在本院民事大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譚德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昱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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