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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0 年度建字第 9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9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98號 上 訴 人 皇嘉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靜愛 被 上訴人 東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木順 被 上訴人 王秀菊即真好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 年8 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1, 178,336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計算,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9,023元,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然尚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譚德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昱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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