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98號
上 訴 人 皇嘉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顏靜愛
被
上訴人 東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木順
被 上訴人 王秀菊即真好工程行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 年8
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1,
178,336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計算,應徵第
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19,023元,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然尚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譚德周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昱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