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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0 年度智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5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智字第5號 抗 告 人 莊榮兆 相 對 人 強棒出擊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吳財森 人           (高雄市大社區戶政事務所) 相 對 人 微笑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廖建成即廖克雄). 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理 由 一、按抗告,應提出抗告理由並繳交抗告費用,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8及第488 條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就本院100年度智字第5號裁定聲明抗告, 未據繳納抗告費用,是依前揭規定命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10 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逾期未補繳抗告費,即駁 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許珈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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