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海商字第16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即台灣國際造船股份
有限公司之承當訴訟人)
法定
代理人 李泰宏
訴訟代理人 李育任
律師
被 告 鑫旺船務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愛梅
訴訟代理人 高木蘭律師
被 告 凱榮國際海運有限公司
(Kana Logistics Asia Ltd)
法定代理人 鄭郁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二十一日下午
二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大法庭為言詞辯論
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甯 馨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家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