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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0 年度消債聲字第 12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9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免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消債聲字第127號 聲 請 人 黃玉娟 代 理 人 楊律師 上列當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免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債務人黃玉娟不免責。 理 由 一、法院為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後,除別有規定外 ,應以裁定免除債務人之債務;又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 一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 全體同意者,不在此限:⑴於7 年內曾依破產法或本條例規 定受免責;⑵隱匿、毀損應屬清算財團之財產,或為其他不 利於債權人之處分;⑶捏造債務或承認不真實之債務;⑷因 浪費、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致財產顯然減少或負擔過重之 債務,而生開始清算之原因;⑸於清算聲請前1 年內,已有 清算之原因,而隱瞞其事實,使他人與之為交易致生損害; ⑹明知已有清算原因之事實,基於本人之義務,而以特別 利於債權人中之一人或數人為目的,提供擔保或消滅債務; ⑺隱匿、毀棄、偽造或變造帳簿或其他會計文件之全部或一 部,致其財產之狀況不真確;⑻故意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 書為不實之記載,或有其他故意違反本條例所定義務之行為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2 條、第134 條分別有明定。次 者,消費者債務清理制度並非逕將債務人恣意消費所造成之 債務、任意轉嫁予債權人負擔,又債務人免責制度目的係在 鼓勵勤勞誠實之債務人,並非縱容債務人奢侈浪費,倘債務 人於聲請清算前之相當期間內,不當利用信用金融之機會, 恣意從事非屬通常生活所需之鉅額或奢侈性、浪費性之消費 ,全然未慮及個人日後履行返還債務之能力,反而希冀利用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中所定免責制度、濫用清算程序藉以規 避償還責任,自與該條例立法本旨有違,合先敘明。 二、經查:聲請人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規定聲請更生,經 本院以98年度消債更字第1244號裁定准予開始更生程序在案 ,其所提更生方案未獲全體債權人書面同意,亦未經本院 司法事務官依職權予以認可,遂由本院裁定開始進行清算程 序,其後再以9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67 號裁定清算程式終 止等情,有前開裁定各1 份在卷可稽。惟本院茲就卷附債權 人所提出交易明細交參以觀(交易內容略如各附表所示), 聲請人實係因先前從事多筆非必要消費或密集預借現金交易 ,終至累積高額債務而無力償還,足見其確有未能撙節支出 之消費習性甚明,綜此認聲請人確有未能妥衡量個人清 償債務能力、恣意消費之浪費情事,是本院審酌其所積欠債 務實係源於個人先前奢侈、浪費之行為,長期以來未能適度 減少非必要支出以致不斷累積債務,終至難以負擔之程度。 此外,本件業據部分債權人具狀請求本院勿為免責之裁定, 足見聲請人確未獲有全體債權人同意免責之情無訛揆諸前 揭說明,本件聲請人依法即不得免責,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明呈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黃靖媛 附表一:台新銀行消費明細部分 ┌──┬────┬───────┬────────┬────────────┐ │編號│交易日期│交易金額 │交易地點 │理由說明 │ ├──┼────┼───────┼────────┼────────────┤ │ ① │92.5 │借款6萬8000元 │ │用途不明,但顯已逾越一般│ │ │ │ │ │個人生活所需,有浪費情事│ ├──┼────┼───────┼────────┼────────────┤ │ ② │92.10 │借款1 萬5000元│ │同上 │ ├──┼────┼───────┼────────┼────────────┤ │ ③ │92.12 │借款1 萬1500元│ │同上 │ ├──┼────┼───────┼────────┼────────────┤ │ ④ │93.1 │借款2萬1300元 │ │同上 │ └──┴────┴───────┴────────┴────────────┘ 附表二:台北富邦銀行消費明細部分 ┌──┬────┬───────┬────────┬────────────┐ │編號│交易日期│交易金額 │交易地點 │理由說明 │ ├──┼────┼───────┼────────┼────────────┤ │ ① │92.8.12 │借款10萬元 │ │用途不明,但顯已逾越一般│ │ │ │ │ │個人生活所需,有浪費情事│ └──┴────┴───────┴────────┴────────────┘ 附表三:中國信託消費明細部分 ┌──┬────┬───────┬────────┬────────────┐ │編號│交易日期│交易金額 │交易地點 │理由說明 │ ├──┼────┼───────┼────────┼────────────┤ │ ① │93.1.14 │借款5萬4994元 │ │用途不明,但顯已逾越一般│ │ │ │ │ │個人生活所需,有浪費情事│ └──┴────┴───────┴────────┴────────────┘ 附表四:台灣企銀消費明細部分 ┌──┬────┬───────┬────────┬────────────┐ │編號│交易日期│交易金額 │交易地點 │理由說明 │ ├──┼────┼───────┼────────┼────────────┤ │ ① │92.7. │借款3萬9000元 │ │用途不明,但顯已逾越一般│ │ │ │ │ │個人生活所需,有浪費情事│ ├──┼────┼───────┼────────┼────────────┤ │ ② │92.7.21 │2萬3895元 │大統百貨公司 │消費金額過鉅,已超過個人│ │ │ │ │ │經濟能力,有浪費情事 │ ├──┼────┼───────┼────────┼────────────┤ │ ③ │92.7.25 │4500元 │大車興業有限公司│同上 │ ├──┼────┼───────┼────────┼────────────┤ │ ④ │92.8.29 │5075元 │家樂福高雄大順店│同上 │ ├──┼────┼───────┼────────┼────────────┤ │ ⑤ │92.8.29 │3690元 │弘統科技有限公司│同上 │ ├──┼────┼───────┼────────┼────────────┤ │ ⑥ │92.8.30 │3900元 │同上 │同上 │ ├──┼────┼───────┼────────┼────────────┤ │ ⑦ │92.9.30 │5380元 │都會新貴中華店 │同上 │ └──┴────┴───────┴────────┴────────────┘ 附表五:日盛銀行消費明細部分 ┌──┬────┬───────┬────────┬────────────┐ │編號│交易日期│交易金額 │交易地點 │理由說明 │ ├──┼────┼───────┼────────┼────────────┤ │ ① │92.9.10 │3萬5280元 │大統百貨公司澄清│消費金額過鉅,已超過個人│ │ │ │ │分公司 │經濟能力,有浪費情事 │ ├──┼────┼───────┼────────┼────────────┤ │ ② │92.9.12 │1萬4700元 │大統百貨公司五甲│同上 │ │ │ │ │分公司 │ │ ├──┼────┼───────┼────────┼────────────┤ │ ③ │92.9 │借款6 萬元 │ │用途不明,但顯已逾越一般│ │ │ │ │ │個人生活所需,有浪費情事│ └──┴────┴───────┴────────┴────────────┘ 附表六:萬泰銀行消費明細部分 ┌──┬────┬───────┬────────┬────────────┐ │編號│交易日期│交易金額 │交易地點 │理由說明 │ ├──┼────┼───────┼────────┼────────────┤ │ ① │92.1.7 │7500元 │大新汽車百貨 │消費金額過鉅,已超過個人│ │ │ │ │ │經濟能力,有浪費情事 │ └──┴────┴───────┴────────┴────────────┘ 附表七:國泰世華銀行消費明細部分 ┌──┬────┬───────┬────────┬────────────┐ │編號│交易日期│交易金額 │交易地點 │理由說明 │ ├──┼────┼───────┼────────┼────────────┤ │ ① │92.9 │借款1 萬7000元│ │用途不明,但顯已逾越一般│ │ │ │ │ │個人生活所需,有浪費情事│ ├──┼────┼───────┼────────┼────────────┤ │ ② │92.12 │借款1 萬2000元│ │同上 │ └──┴────┴───────┴────────┴────────────┘ 附表八:聯邦銀行消費明細部分 ┌──┬────┬───────┬────────┬────────────┐ │編號│交易日期│交易金額 │交易地點 │理由說明 │ ├──┼────┼───────┼────────┼────────────┤ │ ① │91.7 │借款1 萬元 │ │用途不明,但顯已逾越一般│ │ │ │ │ │個人生活所需,有浪費情事│ ├──┼────┼───────┼────────┼────────────┤ │ ② │91.10 │借款11萬元 │ │同上 │ ├──┼────┼───────┼────────┼────────────┤ │ ③ │91.10.7 │1萬1000元 │金寶成銀樓 │消費金額過鉅,已超過個人│ │ │ │ │ │經濟能力,有浪費情事 │ ├──┼────┼───────┼────────┼────────────┤ │ ④ │91.11.2 │2萬1580元 │大冠興大賣場 │同上 │ ├──┼────┼───────┼────────┼────────────┤ │ ⑤ │92.1.31 │7000元 │車力旺百貨九如店│同上 │ ├──┼────┼───────┼────────┼────────────┤ │ ⑥ │92.8 │借款1萬元 │ │用途不明,但顯已逾越一般│ │ │ │ │ │個人生活所需,有浪費情事│ ├──┼────┼───────┼────────┼────────────┤ │ ⑦ │92.9 │借款8 萬2000元│ │同上 │ ├──┼────┼───────┼────────┼────────────┤ │ ⑧ │92.9.22 │5萬元 │裕昌汽車股份有限│消費金額過鉅,已超過個人│ │ │ │ │公司 │經濟能力,有浪費情事 │ ├──┼────┼───────┼────────┼────────────┤ │ ⑨ │92.9.23 │10萬元 │同上 │同上 │ ├──┼────┼───────┼────────┼────────────┤ │ ⑩ │92.9.26 │10萬元 │九和汽車高雄分公│同上 │ │ │ │ │司 │ │ ├──┼────┼───────┼────────┼────────────┤ │ ⑪ │92.9.26 │5萬元 │吉隆汽車股份有限│同上 │ │ │ │ │公司 │ │ ├──┼────┼───────┼────────┼────────────┤ │ ⑫ │92.10 │借款5 萬5000元│ │用途不明,但顯已逾越一般│ │ │ │ │ │個人生活所需,有浪費情事│ ├──┼────┼───────┼────────┼────────────┤ │ ⑬ │93.2 │借款1 萬5600元│ │同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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