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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0 年度簡上字第 12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9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簡上字第128號 上 訴 人 黃山樹 訴訟代理人 王裕德 被上訴人  宇隆工程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陳延嶽 訴訟代理人 陳炫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 年1 月 6 日本院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簡字第215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於民國100 年9 月1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超過新臺幣壹拾叁萬陸仟玖佰 叁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部分,暨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均廢棄。 其餘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起訴主張:被上訴人於民國98年1 月23日向上訴人 承攬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巷○ 號房屋(下稱系爭 房屋)之整修工程(下稱系爭原定工程),工作項目如附表 一所示,總價為新臺幣(下同)1,340,000 元,工程款應按 工程進度分6 期支付,系爭原定工程業已施作完成,上訴人 第1 期至第5 期之工程款均已給付,惟第6 期工程款134,00 0 元,上訴人僅給付114,000 元,尚有20,000元未付。又除 系爭原定工程外,兩造約定追加如附表二所示之工作項目( 下稱系爭追加工程),總價為116,938 元,被上訴人亦已施 作完成,上訴人自應給付系爭追加工程之工程款予被上訴人 ,為此依承攬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於原審聲明: 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136,938 元,及自99年10月7 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二、上訴人則以:兩造就系爭房屋訂立承攬契約,乃因系爭房屋 漏水有嚴重壁癌,影響房屋安全及居住品質,始約定由被上 訴人就系爭房屋進行漏水改善工程,附表一編號24所示之工 作項目,本應包括左側外牆,然被上訴人僅完成右側及背面 外牆部分,並未完成系爭房屋左側外牆部分,導致系爭房屋 滲水,甚至已施作完成部分,亦有漏水情形,上訴人曾於98 年9 月14日以存證信函通知被上訴人處理,被上訴人均置之 不理,上訴人得依民法第493 條、第494 條、第495 條之規 定行使權利。又系爭追加工程除了對講機外,其餘部分因系 爭原定工程採用總價統包方式計價,無各細項之估價,系爭 追加工程均應包含在系爭原定工程範圍內,被上訴人不得另 行請求報酬等語,資為抗辯,並於原審聲明:被上訴人之訴 駁回。 三、原審審理結果,認被上訴人之請求為有理由,判決上訴人應 給付被上訴人136,938 元,及自99年8 月2 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上訴人提起上訴,並聲 明: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第一審之訴駁回。被上訴人 則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四、兩造不爭執事實: ㈠被上訴人於98年1 月23日向上訴人承攬系爭原定工程,工作 項目如附表一所示,總價為1,340,000 元,工程款按工程完 成進度分6 期支付。上訴人已給付被上訴人第1 期至第5 期 工程款共計1,206,000 元,第6 期工程款134,000 元,上訴 人僅給付114,000 元,尚有20,000元未給付。 ㈡附表一編號1 至23、25至29之工作項目,被上訴人均已施作 完成。 ㈢附表二所示之工作項目,被上訴人均已施作完成。 ㈣附表二編號6 之工作項目,非屬系爭原定工程契約範圍,且 為上訴人同意施作,工程費用為5,600 元。 五、本件爭點: ㈠附表一編號24之工作項目是否包括系爭房屋左側外牆?被上 訴人是否完成系爭原定工程?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給付系爭 原定工程之工程款20,000元,有無理由? ㈡附表二所示之工作項目(除編號6 以外)是否為系爭原定工 程範圍所及?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給付附表二所示工作項目 之報酬,有無理由? 六、得心證理由: ㈠附表一編號24之工作項目是否包括系爭房屋左側外牆?被上 訴人是否完成系爭原定工程?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給付系爭 原定工程之工程款20,000元,有無理由? ⒈被上訴人主張附表一編號24所示之工作項目,範圍係指系 爭房屋之背面、右側外牆,不包括左側外牆乙情,上訴人 雖否認之,並以前揭情詞為辯。 ⒉經查: ⑴觀之系爭原定工程之報價單,如附表一編號24所示之工 作項目載明「側、背面外牆水泥打除,防水貼二丁掛磚 」,並未區別左側或右側,雖尚無從依其文義確定兩造 約定之側面,係指左、右兩側,或僅指右側。然上訴人 於原審提出兩造簽訂系爭原定工程前由被上訴人製作之 手寫估價單(原審卷第46、47頁),經比對兩造簽署之 報價單(原審卷第5 至6 頁)及手寫估價單,除附表一 編號15「地坪及佛堂屋頂打除防水貼地磚」部分外,其 餘工作項目均相同,工程總價一為1,340,000 元、一為 1,341,270 元,金額亦極為相近,可見兩造係依據手寫 估價單研議而簽訂系爭原定工程無誤。手寫估價單就附 表一編號24所示之工作項目、金額,核與被上訴人於本 院提出之系爭房屋背面、右側外牆丈量面積計算式之金 額相符(本院卷第48、59頁),上訴人對於被上訴人所 述之丈量面積計算式亦無爭執,據此,被上訴人主張其 就附表一編號24之工作項目報價範圍不包括左側外牆乙 情,核係有據。 ⑵又進入系爭房屋左側外牆之入口寬度,僅有47公分,進 入後寬度為70公分,業經被上訴人於原審手繪簡圖,並 於本院提出照片為憑(原審卷第68頁、本院卷第30至32 頁),上訴人並不爭執。依被上訴人陳稱:其曾經要找 人到左側外牆搭鷹架,上訴人後來又說不要了等語(本 院卷第57頁),上訴人對此未為爭執,上訴人亦自承: 被上訴人開始打除及貼磁磚其均知情等語(本院卷第24 頁)。足徵,上訴人亦知悉被上訴人並未施作左側外牆 之打除及防水貼二丁掛磚乙情。系爭原定工程之工程款 約定按工程完成進度分6 期支付,附表一編號24所示之 工作項目,上訴人應給付第3 期工程款,有報價單附卷 可稽(原審卷第6 頁),上訴人不僅已給付第3 期工程 款予被上訴人,甚至業已支付第6 期工程款134,000 元 ,其中之114,000 元,僅餘20,000元未付,兩造既約定 按工作完成進度分期給付工程款,則理應於被上訴人完 成階段工作並經上訴人驗收時,始為報酬之給付,附表 一編號24所示之工作項目,係屬第3 期工程款給付前應 完成之工作,工程款268,000 元,數額非微,衡情若如 附表一編號24所示之工作項目包括左側外牆,而被上訴 人尚未施作,上訴人豈有如數給付第3 期工程款,甚至 陸續給付第4 期、第5 期及部分第6 期工程款予被上訴 人之理,被上訴人主張附表一編號24之工作項目不包括 左側外牆,應堪採信。上訴人辯稱:其並未驗收工程, 第3 期工程款,是應被上訴人之要求而匯款云云,實與 常理有違,不足採信。 ⑶系爭原定工程之報價單,並未載明以系爭房屋之漏水改 善為工作範圍,而概括包含系爭房屋有漏水部分,上訴 人就此部分有利於己之事實,亦未舉證證明之,自難僅 以上訴人稱:兩造就系爭房屋訂立承攬契約,乃因系爭 房屋漏水有嚴重壁癌,影響房屋安全及居住品質,始約 定由被上訴人就系爭房屋進行漏水改善工程等語,即認 附表一編號24所示之工作項目,包括左側外牆。 ⑷綜上,附表一編號24之工作項目並不包括系爭房屋左側 外牆,被上訴人完成右側及背面之打除、防水貼二丁掛 磚,即已完成附表一編號24之工作項目,又被上訴人已 完成附表一編號1 至23、25至29之工作項目,兩造並不 爭執,則上訴人自應給付系爭原定工程之工程款,上訴 人尚有20,000元未給付,被上訴人自得請求上訴人給付 之。 ⒊按工作有瑕疵者,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修補 之。承攬人不於前項期限內修補者,定作人得自行修補, 並得向承攬人請求償還修補必要之費用;承攬人不於前條 第1 項所定期限內修補瑕疵,或依前條第3 項之規定拒絕 修補或其瑕疵不能修補者,定作人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 報酬;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發生瑕疵者,定 作人除依前二條之規定,請求修補或解除契約,或請求減 少報酬外,並得請求損害賠償;民法第493 條第1 項、第 494 條本文、第495 條第1 項固定有明文。上訴人雖謂被 上訴人就系爭原定工程業已施作完成部分,有漏水之情形 等語,並提出照片為憑,惟被上訴人稱:漏水部分係系爭 房屋左側外牆未施作所致等語,上訴人並未舉證證明系爭 房屋漏水確係系爭原定工程已完成部分有瑕疵所致,其主 張得依民法第493 條第1 項、第494 條本文、第495 條第 1 項之規定行使權利,自非有理。 ㈡附表二所示之工作項目(除編號6 以外)是否為系爭原定工 程範圍所及?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給付附表二所示工作項目 之報酬,有無理由? ⒈被上訴人主張附表二所示之工作項目,均不在系爭原定工 程範圍內,上訴人否認之,並以前揭情詞為辯。依系爭原 定工程之報價單,雖未載明各工作項目之單價,然已載明 工作項目,足以特定範圍,被上訴人就系爭原定工程僅於 報價單所列之工作項目負承攬之義務,上訴人辯稱:系爭 追加工程除了對講機外,其餘部分因系爭原定工程採用總 價統包方式計價,無各細項之估價,附表二所示之工作項 目應包含在系爭原定工程範圍內云云,尚無足採。 ⒉被上訴人主張系爭追加工程係系爭原定工程進行中發現應 增加之工作項目,並經上訴人同意而施作等情,其中系爭 追加工程如附表二所示工作項目編號6 ,1 至4 樓對講機 部分工程款5,600 元,係屬額外增加且經上訴人同意而施 作之工程,為兩造所不爭執,業如前述,此部分事實應可 認定。至於除附表二編號6 以外之系爭追加工程,已經證 人即施作系爭原定工程之人員鄭昌進於原審具結證稱:系 爭原定工程施作進行期間,發現有部分工作項目需要增加 ,其曾親自去問上訴人,有部分工作項目則是其提醒被上 訴人之訴訟代理人去問上訴人,經上訴人同意而施作,當 時每增加1 項工程,都有跟上訴人約略報價,上訴人都有 同意等語,核與被上訴人之主張相符。 ⒊上訴人雖辯稱:附表二編號4 與附表一編號3 、附表二編 號5 與系爭原定工程之付款方式第4 項、附表二編號8 與 附表一編號10、14、附表二編號10、11、12、14、15、17 與附表一編號27、附表二編號9 與附表一編號26、附表二 編號18至23與附表一編號28、29,均為範圍相同之工作項 目等語。然經比對附表一、二所示之工作項目,附表二編 號4 之工作項目係廁所,附表一編號3 之工作項目係廚房 ,二者範圍不同;系爭原定工程約定於內牆及後面房間壁 磚完成給付第4 期工程款,自應以附表一所示有關內牆及 後面房間壁磚之部分為限,而附表一所示之工作項目並未 包含一樓客廳水泥打除重新打底貼磁磚部分,自難認附表 二編號5 部分為系爭原定工程範圍所及;附表一編號10所 示之鋁窗換新836 型加白鐵凸窗,兩造俱陳稱當初並未特 別約定凸窗要凸出幾台尺等語,然被上訴人稱:凸窗一般 是1 台尺(即30公分)等語,兩造於訂約時既未特別約定 尺寸及用途,則被上訴人應無可能率以2 台尺報價之理, 被上訴人稱其以1 台尺報價,嗣應上訴人之要求增加為2 台尺等語,尚足採信,應認此部分屬新增之項目,不得包 含於系爭原定工程範圍內;附表二編號8 ⑵所示之四樓鐵 門安裝加矽利康,與附表一編號14之側面原有門拆除砌磚 補平,顯然非不同工作項目;附表二編號8 ⑶所示之石棉 瓦修補加烤漆板水槽,係鄰屋石棉瓦屋簷下雨時雨水會沖 刷本屋牆面而經上訴人要求施作,並非上訴人所主張因搭 鷹架所損壞之石棉瓦,業據被上訴人陳明在卷;附表二編 號10、11、12項之接線盒、熱水管,均係牆面打除後始發 現鏽蝕,業據證人鄭昌進於原審證述明確,此部分既非兩 造於訂立系爭原定工程承攬契約時所能確定之部分,要難 認已包含於系爭原定工程範圍內;附表二14、15、17與附 表一編號27、附表二編號9 與附表一編號26之工作項目, 均顯然不同;附表二編號18至23與附表一編號28、29,其 中一樓廁所部分,並非系爭原定工程約定之工作項目,至 於二、三樓之化妝鏡、放衣架,由系爭原定工程之華成牌 ,改為合成牌,被上訴人亦已將扣除華成牌部分之估價, 上訴人所辯上述有利於己之事實,並無其他證據可佐,自 非可採。 ⒋上訴人亦自承系爭房屋施工期間,其都住在裡面,且對於 被上訴人施作系爭追加工程部分,其均知情等語(原審卷 第63頁),衡情,系爭追加工程項目多達20餘項,且與系 爭原定工程之工作項目均不相同,系爭原定工程施作期間 上訴人既居住其內,若如上訴人抗辯伊未同意施作,何以 未於施工期間釐清,遲至被上訴人均已施作完成,始抗辯 該部分之施工係未經其同意,上訴人辯稱其未同意被上訴 人施作附表二之工作項目云云,要無可採。 ⒌系爭追加工程並非系爭原定工程契約範圍所及,且經上訴 人同意而施作,而增加工程之工程款共116,938 元,有被 上訴人所提出系爭追加工程估價單(一)(二)各1 紙為 憑,上訴人對於金額部分,亦未為爭執,是被上訴人請求 上訴人如數給付系爭追加工程之工程款,洵屬有據。上訴 人雖抗辯上開估價單是被上訴人事後才提出,伊先前並未 看過云云,然被上訴人就系爭追加工程工作項目是經上訴 人同意後才施作一情,業經證人鄭昌進具結證述:當時每 增加1 項工程,都有跟上訴人約略報價,上訴人都有同意 等語明確,已如前述,又上訴人對於被上訴人就附表二所 示之工作項目均已施作完成一事並不爭執,上訴人縱未看 過系爭追加工程估價單,亦不影響兩造就系爭追加工程已 有合意之事實,上訴人此部分所辯,不足採信。 七、綜上所述,被上訴人主張其承攬系爭原定工程,均已施作完 成,上訴人尚積欠工程款20,000元,又系爭追加工程部分, 乃系爭原定工程以外,經上訴人同意後施作完成部分,工程 款為116,938 元,爰依承攬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上訴人給付 136,938 元,及自99年10月7 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審法院就此部 分為被上訴人勝訴判決,並無不合,上訴人上訴指摘原判決 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至於被 上訴人請求遲延利息之起算日為99年10月7 日起,有原審99 年10月7 日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稽(原審卷56頁)可稽,原 審法院判令自99年8 月2 日起算,此部分顯屬訴外裁判,自 有未合,應由本院將此部分廢棄。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9 條第1 項、第450 條、第 79條但書,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朱玲瑤 法 官 洪能超 法 官 陳宛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周耿瑩 附表一:原定之工作項目 ┌──┬───────────────────────┬───┐ │編號│ 工 作 項 目 │備 註 │ ├──┼───────────────────────┼───┤ │ 1 │一樓車庫地坪地磚打除重貼新地磚 │ │ ├──┼───────────────────────┼───┤ │ 2 │廚房地坪加高23公分牆面加高30公分 │ │ ├──┼───────────────────────┼───┤ │ 3 │廚房牆面地坪磁磚打除重新打底貼新磁磚 │ │ ├──┼───────────────────────┼───┤ │ 4 │廚房鋁窗拆除換新外加不銹鋼防盜窗 │ │ ├──┼───────────────────────┼───┤ │ 5 │廚房屋頂拆除換新四合一鋁鋅鋼板 │ │ ├──┼───────────────────────┼───┤ │ 6 │廚房鐵門拆除不銹鋼鋼板門 │ │ ├──┼───────────────────────┼───┤ │ 7 │車庫鐵捲門拆除換不銹鋼電動鐵捲門附遙控器 │ │ ├──┼───────────────────────┼───┤ │ 8 │正面雙開子母門換為不銹鋼門含開天 │ │ ├──┼───────────────────────┼───┤ │ 9 │正面雨棚拆除換不銹鋼採光罩含防盜窗 │ │ ├──┼───────────────────────┼───┤ │10 │背面2 、3 樓鋁窗換新(836 型)外加不銹鋼凸窗 │ │ ├──┼───────────────────────┼───┤ │11 │樓梯轉台換新鋁窗及不銹鋼防盜窗 │ │ ├──┼───────────────────────┼───┤ │12 │四樓佛堂正面牆打除做落地型鋁拉門加紗門 │ │ ├──┼───────────────────────┼───┤ │13 │佛堂正面二丁掛打除重貼新磁磚 │ │ ├──┼───────────────────────┼───┤ │14 │側面原有門拆除砌磚補平 │ │ ├──┼───────────────────────┼───┤ │15 │四樓前三面牆水泥打除重新打底粉光。地坪及佛堂屋│ │ │ │頂打除防水貼地磚。 │ │ ├──┼───────────────────────┼───┤ │16 │1-4樓梯邊牆水泥打除重新打底貼磁磚 │ │ ├──┼───────────────────────┼───┤ │17 │2、3樓浴室磁磚打除、防水重新貼壁磚與地磚 │ │ ├──┼───────────────────────┼───┤ │18 │2、3樓陽台磁磚打除、防水貼新地磚 │ │ ├──┼───────────────────────┼───┤ │19 │2、3、4樓後面房間佛堂牆面打除貼磁磚 │ │ ├──┼───────────────────────┼───┤ │20 │背面鋁窗塞水路 │ │ ├──┼───────────────────────┼───┤ │21 │四樓前地坪及頂樓地磚打除防水重貼地、壁磚 │ │ ├──┼───────────────────────┼───┤ │22 │三樓浴室乾濕分離淋浴拉門 │ │ ├──┼───────────────────────┼───┤ │23 │三樓陽台加裝電能熱水器 │ │ ├──┼───────────────────────┼───┤ │24 │側、背面外牆水泥打除,防水貼二丁掛磚 │ │ ├──┼───────────────────────┼───┤ │25 │側、背面搭架加防塵網,正面搭工作架 │ │ ├──┼───────────────────────┼───┤ │26 │全棟天花牆面刷水泥漆,四樓鐵梯油漆 │ │ ├──┼───────────────────────┼───┤ │27 │全棟電線、開關插座換新電燈開關夜光型 │ │ ├──┼───────────────────────┼───┤ │28 │浴室馬桶、臉盆、蓮蓬頭使用和成牌 │ │ ├──┼───────────────────────┼───┤ │29 │浴室紙架、置衣架、毛巾架、鏡子使用華成牌(置衣│ │ │ │架、毛巾架、鏡子追減) │ │ └──┴───────────────────────┴───┘ 附表二:追加之工作項目 ┌──┬──────────────┬──┬────┬────┐ │編號│新 增 之 工 作 項 目 │數量│ 單價 │ 金額 │ ├──┼──────────────┼──┼────┼────┤ │ 1 │泥作: │ │ │ │ │ │二樓房間正面水泥打除重新打底│ │ │ │ │ │貼磁磚。 │ │ │ │ ├──┼──────────────┼──┼────┼────┤ │ 2 │泥作: │ │ │ │ │ │三樓浴室正面水泥打除重新打底│ │ │ │ │ │貼磁磚 │ │ │ │ ├──┼──────────────┼──┼────┼────┤ │ 3 │泥作:一樓後面水溝整修水泥粉│ │ │ │ │ │光 │ │ │ │ ├──┼──────────────┼──┼────┼────┤ │ 4 │泥作:一樓廁所地、壁與梯底磁│1間 │ │16,000 │ │ │磚打除重新打底貼磁磚 │ │ │ │ ├──┼──────────────┼──┼────┼────┤ │ 5 │一樓客廳牆水泥打除重新打底貼│5.5 │ 4,000 │22,000 │ │ │磁磚腰帶 │坪 │ │ │ │ │ │24支│ 60 │ 1,440 │ ├──┼──────────────┼──┼────┼────┤ │ 6 │對講機:1、2、3、4樓 │1組 │ │ 5,600 │ ├──┼──────────────┼──┼────┼────┤ │ 7 │鋁門窗: │ │ │ │ │ ├──────────────┼──┼────┼────┤ │ │⑴一樓廁所鋁門 │1樘 │ │ 4,200 │ │ ├──────────────┼──┼────┼────┤ │ │⑵二樓淋浴拉門 │1組 │ │1,2000 │ ├──┼──────────────┼──┼────┼────┤ │ 8 │鐵工 │ │ │ │ │ ├──────────────┼──┼────┼────┤ │ │⑴白鐵二、三樓背面凸窗加1 尺│2樘 │3,500 │7,000 │ │ │ 為2 尺 │ │ │ │ │ ├──────────────┼──┼────┼────┤ │ │⑵四樓鐵門安裝加矽利康 │1樓 │ │1,500 │ │ ├──────────────┼──┼────┼────┤ │ │⑶石棉瓦修補加烤漆板水槽 │1式 │ │5,000 │ ├──┼──────────────┼──┼────┼────┤ │ 9 │油漆: │ │ │ │ │ ├──────────────┼──┼────┼────┤ │ │⑴1窗簾盒油漆 │2個 │500 │ 1,000 │ │ ├──────────────┼──┼────┼────┤ │ │⑵二、三樓前鐵欄杆油漆 │2樓 │250 │ 500 │ ├──┼──────────────┼──┼────┼────┤ │10 │水電部分(即編號11至23 , 扣│ │ │總計 │ │ │減華成牌放衣架、毛巾架、化妝│ │ │40,698 │ │ │鏡2,460 元) │ │ │ │ ├──┼──────────────┼──┼────┼────┤ │11 │施工牆面接線盒銹蝕換新 │ │ │ 4,500 │ ├──┼──────────────┼──┼────┼────┤ │12 │二、三樓浴室管路整修熱水換為│2、3│ 5,000 │10,000 │ │ │白鐵管 │樓 │ │ │ ├──┼──────────────┼──┼────┼────┤ │13 │頂樓水塔架高100 分不銹鋼腳架│ │ │ 4,500 │ ├──┼──────────────┼──┼────┼────┤ │14 │一樓電信箱換白鐵箱 │ │ │ 1,200 │ ├──┼──────────────┼──┼────┼────┤ │15 │一樓電管、電視、電話管路整修│ │ │ 2,800 │ │ │接線盒換新 │ │ │ │ ├──┼──────────────┼──┼────┼────┤ │16 │一樓廚房配管(打管路壁) │ │ │ 1,500 │ ├──┼──────────────┼──┼────┼────┤ │17 │三樓網路、一、二、三、四樓電│ │ │ 5,000 │ │ │視與電話配線 │ │ │ │ ├──┼──────────────┼──┼────┼────┤ │18 │一樓廁所和成馬桶1只 │ │ │ 3,748 │ ├──┼──────────────┼──┼────┼────┤ │19 │一樓廁所面盆1只 │ │ │ 2,500 │ ├──┼──────────────┼──┼────┼────┤ │20 │一樓紙架1只 │ │ │ 200 │ ├──┼──────────────┼──┼────┼────┤ │21 │二、三樓天揚化妝鏡 │2只 │ 1,450 │ 2,970 │ ├──┼──────────────┼──┼────┼────┤ │22 │二、三樓放衣架 │2組 │ 1,620 │ 3,240 │ ├──┼──────────────┼──┼────┼────┤ │23 │一樓廁所衛浴按裝工資 │ │ │ 1,000 │ ├──┴──────────────┴──┴────┴────┤ │合計116,938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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