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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0 年度聲字第 17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0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停止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77號 聲 請 人 黃麗雲 相 對 人 長博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煌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9 月30 日所為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聲請人欄所載「黃麗琴」、「6 號」應分別 更正為「黃麗雲」、「6 號2 樓」。 理 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前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 2 條第1 項前段、第239 條規定綦詳。經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 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予以更正之。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譚德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鄭永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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