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054號
原 告 康祺旺
被 告 毅豐橡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孫春山
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加班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45,053 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2,3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
聲請訴訟救助,如
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
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
訴訟費用,
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
嗣經駁
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
翌日起5 日內,補繳
上
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併此說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9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楊國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梅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