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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0 年度補字第 105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8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請求加班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054號 原   告 康祺旺 被   告 毅豐橡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春山 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加班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45,053 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2,3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如 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 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 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繳上 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併此說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9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楊國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梅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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