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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0 年度補字第 106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9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交付發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066號 原   告 三一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倪勝雄 被   告 雅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乃惇 原告與被告間交付發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50,000 元(原告請求返還 發票所受之利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50 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國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賴朱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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