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066號
原 告 三一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倪勝雄
被 告 雅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
乃惇
原告與被告間交付發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50,000 元(原告請求返還
發票所受之利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50 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國祥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賴朱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