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109號
原 告 淩琦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文辭
被 告 松立欣機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基超
原告與被告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6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3,4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3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楊國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邱慧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