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131號
原 告 許秋隆
被 告 彭城營造有限公司
劉育倩
洪麗珠建築師事務所
原告與被告間
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2,400元(修繕房屋費用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國祥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賴朱梅